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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交易规则剑指综合性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4日 04:08 作者 游石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04日证券时报第2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拟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期货品种由实物商品向其他标的物延伸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 游 石
  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大连商品交易所拟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修订,昨日,大商所就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10日。

  其中交易规则中,值得注意的是,大商所拟将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修改为“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类似拟将“商品”修改为“标的物”的,还有第十二条。

  交易所拟将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修改为“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拟将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修改为“期货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拟将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交易保证金的表述,增加“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授权性规定。

  大商所解释上述修改原因表示,主要是考虑到为市场、期货品种以及保证金标准确定方式的发展预留空间,也考虑到交易日不在合约交割月份的情形。

  另外,在交割条款方面,新规则拟将原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实物交割可以在指定交割仓库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地点进行”,允许交易所在指定交割仓库以外规定其他交割地点,大商所表示是为了交割方式的创新预留空间。

  据了解,大商所目前正致力于推动焦炭期货上市,同时也在加紧研究商品指数期货及期权产品,本次章程和交易规则修改,应该主要是为了迎接市场进一步发展创新做好准备。

  今年两会期间,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建议,加快大宗商品市场化进程,推动商品指数和期权产品上市,使期货市场更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他建议采取一定措施,吸引更多机构参与编制农业、化工、能源、建材、养殖等行业的商品指数和代表国内商品市场整体情况的综合类商品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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