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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资源税改革启动 税率敲定5%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3日 03:2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0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额较原来提高近6倍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通知,新疆资源税改革6月1日正式启动。根据通知,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通知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通知称,有3种情形企业可减免资源税。其中,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此外,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按现行税率,新疆地区从量计征的原油资源税为30元/吨。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000元计算,按5%的税率征收,原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200元,提高近6倍。
  天然气方面,气价上调后新疆各油田所产天然气供应工业用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1200元左右,供应化肥生产和非工业城市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790元。税改后,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将提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较目前每千立方米9元的税额亦提高近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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