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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证监会行政收费标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8日 03:31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5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发改委、财政部日前重新发布了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规定,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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