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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20%红线放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1日 03:45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5月2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不再硬性限制单个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可以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具体而言,不受20%上限制约的单个股东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是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此外还必须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信誉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办法》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就股权流动规范问题,《办法》作了三方面约束,即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认购上市保险公司股份达5%以上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下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通过拍卖、质押等非协议方式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境内企业法人投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三年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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