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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贷款享受贴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0日 03:38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5月2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
  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列为2010年重点支持的业务给予重点倾斜。
  《通知》明确,2010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我国企业以并购或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以及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通知》指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支持限额三种方式。直接补助包括前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以及资源回运保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通知》要求,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对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同时,对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对于项目金额标准,《通知》明确要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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