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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部和西南地区不再上马氨碱项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1日 03:24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5月11日证券时报第1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工信部日前印发《纯碱行业准入条件》,根据该条件,中、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项目;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联碱项目。《条件》自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该条件,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地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其中,中、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项目。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产地、没有能保证原盐全部自给的自备盐场、不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不便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联碱项目。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原料、水源,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条件规定,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此外,条件还强调,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本条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要求限期完成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开工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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