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08日 02:15 |
作者: |
周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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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发改委昨日发出通知明确,原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通知要求,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称,要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周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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