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07日 02:43 |
作者: |
韦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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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韦小敏 本报讯 上交所今日公告称,经审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碳”和“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违规事实,决定给予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李炜和实际控制人张涌公开谴责。 据调查,2009年3月25日,东碳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和重组方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3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披露上述《合作协议》。但4月7日,四川香凤与西安紫薇代表张敏学签订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四川香凤未及时通知并督促公司披露上述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 2009年8月27日,四川香凤书面向重组方提出解除《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四川香凤未及时通知并督促公司披露上述事项。9月16日,在重组双方对重组事项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重组方仍要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重组停牌,并于10月19日披露重组预案,严重误导市场。直至12月7日西安紫薇代表张敏学签署协议终止《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后,公司才于12月11日披露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解除事项。公司股价在披露重组预案和终止股份表决权托管协议公告前后均出现过异常波动。 上交所称,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四川香凤及其董事长李炜和实际控制人张涌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决定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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