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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A股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4日 03:38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1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务院发布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在今年调整的外资政策中,更加明确的鼓励外资以多种方式参与我国的资本市场。《意见》称,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意见》指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意见》还要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明确表示,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此外,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投资区域方面,《意见》指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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