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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央企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3日 04:1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1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节能减排将纳入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办法》明确,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也将正式纳入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分三类实施动态监管
  《办法》明确,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三类。
  其中,重点类企业32户,主要是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关注类企业51户,主要是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一般类企业45户。重点类、关注类企业以外的央企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将对上述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央企应建立节能减排领导机构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同时,央企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此外,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和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减排工作纳入业绩考核
  根据《办法》,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办法》明确,央企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并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根据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央企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则对央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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