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07日 03:19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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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通知明确,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据悉,自从2004年云南省实施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实施退税政策后,该省边境贸易实现了快速发展,因此广西等省份要求加入试点行列。据初步统计,从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仅云南、广西、黑龙江、内蒙四个省份在边境经济往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总规模累计超过了1000亿人民币。云南、广西边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占比在90%以上。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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