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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7日 03:19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0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今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关闭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在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通知》,2010年底前,我国电力行业将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等。
  此外,2010年底前,我国铁合金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钢铁行业在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通知》还分别明确了有色金属行业、轻工业、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和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保证淘汰落后工作顺利进行,将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并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根据安排,相关部门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
  同时,将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在政策激励方面,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根据《通知》,国家将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近20个政府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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