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30日 05: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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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基金分红问题的讨论,所参考的都是2005年之后的市场数据,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法律和一个法规很重要,即2004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作为配套法规,《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管理办法》对于封闭式基金规定的很严格,对于开放式基金则给出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从理论上讲,相关基金公司对于开放式基金的红利全部分配或者全部不分配,都是符合制度规定的。从最新的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已经开始有个别基金公司高举创新的大旗在这两个方面有所尝试。 由于上述一法一规均在2004年的年中发布实施,以及基金公司在基金新产品的酝酿、设计、报会、获批等方面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过程,故本文所关注的基金都是2005年之后发行的新基金,数据截止日期是2010年3月29日。这些基金的分红制度安排,都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也符合基金公司的利益、基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符合广大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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