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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5日 02:43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3月2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对保险集团的准入门槛、股权投资等进行明确规范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就保险集团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非金融类企业、境外主体的股权投资比例以及控股金融类企业数量进行了规定。
  就集团公司的设立,《办法》规定,准备设立保险集团的,需满足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且其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办法》规范了保险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但对这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且投资并控股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保险集团公司还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对这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集团公司合并净资产的10%。
  保险集团公司还可进行境外投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的制度设计,遵循了审慎监管的原则,意在突出保险行业的主营业务,规范投资行为。他强调,《办法》中的规定范畴是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等财务投资不属于同一业务范畴。
  《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治理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比如,规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为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办法》对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也进行了规范。比如,当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着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中国保监会可责令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投资机构风险足以对集团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该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据保监会介绍,目前,中国保险业共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1家保险控股公司。截至2009年底,上述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万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2009年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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