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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行为准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2日 05:5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3月22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应当在投资品种、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委托方式、持有期限等方面做出规定,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限制短期或者投机交易。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只能在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立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向公司申报账户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后方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对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申报,规定持续申报的内容、程序和频率,持续申报至少每季度一次。
  ◆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依法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未能有效执行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依法对公司及总经理、其他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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