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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范银行贷款贯彻“实贷实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04:41 作者 伍起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3月09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伍 起
  本报讯 上海银监局近日要求,在沪银行要转变业务发展模式和贷款管理方式,建立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以实现“实贷实付”。
  按照上海银监局要求,在沪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对贷款新规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发文之日起严格执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对实行资金池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和资金统筹使用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必须坚持“受益人支付”原则,银行贷款资金不得汇入集团资金池或由平台公司统筹使用。
  在沪各家银行今后将严格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贷款资金发放后应尽快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不得超出合理时间长期滞留在借款人账户上;如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应按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并定期通过有效方式核查用款计划的合理性和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有意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要求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并将采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
  据悉,目前上海银监局已对上海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目前上海三家中资法人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作业指导书均对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细化放款审核和支付审核流程,各家银行已加紧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升级及配套开发,计划通过系统对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进行控制。
  此外,该局已于近日完成了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全面调查,上海银行业目前正着重开展制度梳理、细则制定和改造系统工作。在沪各法人银行和中资银行分行对不适应的规定和条款作适应性调整和修订,进一步增强管理的可操作性,以杜绝新办法出台后的管理滞后现象及潜在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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