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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消费贷款被诉多收管理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7日 02:31 作者 张若斌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2月27日证券时报第1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花旗贷款手续费案”将于3月2日下午14:00在该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客户李先生以花旗银行多收账户管理费用及占用利息1632.08元为由,要求银行调整后期还款计算方法。
  该案起于2008年7月,原告李先生签署《花旗银行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表》,向被告花旗银行提出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贷款申请表》载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33000元,实际贷款金额以被告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为准,申请的贷款仅限于个人消费用途,贷款年利率以8.8%为基准利率,银行有权依据借款人资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具体利率以银行发放的放款通知书为准,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贷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月29日,被告花旗银行向原告李立政寄送了《放款通知书》,明确原告实际贷款金额为27500元,年利率为7.7%,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为1374.91元,贷款生效日为2008年7月2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7月29日。
  对此,原告李先生诉称,2009年6月25日,原告想提前还贷时,发现原告被扣款中的账户管理费是按照每月的全部贷款本金27500元的0.49%计算。而原告认为贷款手续费的基数应当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而被告关于贷款手续费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花旗银行退还已还款部分多收的账户管理费用及占用利息(截至2009年7月29日)共计1632.08元,以及调整后期还款中的账户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判令被告花旗银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案将于3月2日下午14:00在该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由于此类纠纷在个贷产品中较为普遍,但始终未有明确定论,而因此引发理财市场关注。不少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客户表示,如果法院判决有利于原告,则他们也将仔细核算一下银行有无多收手续费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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