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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四方面明确审计监督范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2日 01:41 作者 新华社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2月22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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