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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鼓励有条件险企提前测试再保险合同风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4日 02:35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2月04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在就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时明确表示,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对再保险合同进行风险测试。

  保监会称,去年4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相关规定。

  就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列报应做的调整,保监会要求,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保监会将适时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的修订工作。

  就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有何调整的问题,保监会明确: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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