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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资产额和持有期限呈反比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1日 03:33 作者 木子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2月01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大资金的短期行为非常明显。从2006年到2009年这4年间,百万级资金平均持基期限低于36天,少于股票基金127天的平均持有期限,更是远远赶不上1000元以下资金324天的平均持有期限。
  “根据有关权威机构在1月22日基金销售管理培训班上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09年,基金持有人资产和持有期限基本呈反比关系。资产在1000元以下的持有人,平均持有天数为324天;资产1000元到1万元的持有人,平均持有期限158天;资产1万元到5万元的持有人,平均持有期限93天;资产5万元至10万元的持有人,平均持有期限81天;10万元至50万元的持有人,平均持有期限65天;而资产100万至1000万的持有人,平均持有天数低于36天。”一位参加此次培训班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参考同期股票型基金127天的平均持有期限,大资金的短期行为非常明显。”
  根据这一数据,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持有不到一个月,可设定较高赎回费”的规定,在对普通持有人无扰的前提下,精确锁定了惯于短炒的帮忙和套利资金。
  据该人士透露,在参与短期行为的大资金中,有帮忙和套利两种角色。帮忙资金大部分来自基金公司股东和销售渠道,主要是帮基金公司挣规模面子,基金公司为此需要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套利资金则主要利用股改扫尾来套利和新股套利。
  “由于交易成本低,大资金才成为短炒的主力。设定‘惩罚性赎回费率’ 几乎可以精确打击帮忙、套利两类大资金的频繁短线操作。”该业内人士说。
  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认为,《规定》把“打击目标”锁定在帮忙资金,有助于遏制基金公司年底冲规模的恶性循环;把“打击目标”锁定在套利资金更是意义重大,此举对减少短期套利带来的冲击成本、降低基金业绩波动率、保护普通持有人利益都大有好处。而此前,基金公司对套利资金的“来去自由”则鲜有对策,临时修改基金合同、提高赎回费率很难解“近渴”,一般只能暂停申购或者有条件接受申购。(木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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