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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年营业额逾千万 会计师事务所可跨省设分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9日 04:5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1月1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人数逾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逾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分所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
  《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分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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