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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募投资者利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22日 02:46 作者 杨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22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私募基金,作为一股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而独特存在着,这是一个有着散户思维但却又具专业投资能力的庞大群体,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民间资本的活跃度。
  但正是这个资产总规模达千亿甚至万亿的群体,频频出现类似于“股民状告三秦股王”的纠纷事件,不能不发人深省。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除了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外,真正站起来对簿公堂的可谓少之又少。面对强大的契约条款及其管理机构,他们的利益又该如何来被保护?
  阳光私募基金业界目前流行的“月月红”做法,以绩效管理费代替业绩报酬进行变相“抽水”的做法,显然是肥了自己,侵害了客户的利益。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法律的“空白”,催生了他们“无畏”的贪欲,契约精神仅仅是一个在道德范畴内需要考虑的事情。
  姑且不论谁占了谁的便宜。私募的发展之快,行业欣欣向荣之举确令人兴奋,但不断显现的问题与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已经为这个行业敲响了警钟。是个名人,或者不出名但只要能吸引到资金的人,都可以邀三喝四扯起私募大旗,不能不说“投资者是太需要被教育了”。事实上,只要筹集到足够资金,不少所谓的“私募基金”只需要在当地工商局完成注册即宣告成立,而注册形式更是五花八门,有“投资公司”,有“投资咨询公司”,还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等,不一而足。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就在私募基金无序的发展中隐藏并积聚。有专家质疑,在没有相关立法的前提下,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还存在问题,就连私募基金本身成立的合法性合规性也备受质疑。
  庆幸的是,我们依稀看到了私募基金的未来:与公募基金实现一体化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近日在深圳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已正式启动,私募基金将纳入新的基金法中。
  对于新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的部分,有专家建议,在立法中私募基金应采取类似于公募基金的成立要件,如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募集对象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有行业规范了,有章可循了,私募基金未来的发展才能显现蓬勃生机。
  当然,规范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秩序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比如,有专家建议,在相关立法完成后,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成立要件进行牌照化管理,牌照应严格发放。发改委对PE(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制管理已经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这对私募基金的行业管理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比如,未来实行牌照制或备案制后,投资者可以在监管部门网站上查到所投资的私募基金是否有注册或备案,据此来判断所投私募是否合法,以及投资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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