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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5日 04:44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称,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通知还称,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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