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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0日 02:44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1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波
  本报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制度,以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
  方案明确,首先,确定监测城市及监测企业。先行试点的6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和广东)可在原来3个监测城市的基础上,再确定3个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分别确定3个监测城市。每个监测城市确定不少于30家监测企业。
  确定监测企业的原则是,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
  其次,建立基础数据档案。重点城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第三步是定期监测。原则上每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随后是形成城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最后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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