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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严控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4日 10:26 作者 张媛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2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昨日,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指引》在规范诚信行为中增加多项规定,以严控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
  此次《指引》修订,扩大了规范人员范围,除中小板董、监、高外,还将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纳入规定范围;另外,深交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以诚信档案中记录的有关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指引》称,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因工作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的员工及其亲属、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证券价格。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
  《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专项文件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行业规范、道德准则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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