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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险企独董失职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6日 04:52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16日证券时报第1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吴定富:险企独董失职要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方面,部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有待加强,有些独立董事不仅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甚至沦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帮手”。他表示,下一阶段,要落实考核问责机制,独立董事因失职给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定富是在保监会举办的首届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上做上述表示的。
  吴定富表示,下一阶段,保监会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要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履职档案;对不尽职的独立董事,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责令撤换,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因失职给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进一步改进独立董事提名机制。目前的独立董事提名机制尚不完善,独立董事和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之间还无法完全排除关联关系。下一步,保监会拟通过试点,探索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加强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干预,进一步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在监管机构干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吴定富说。
  在讲话中,吴定富还对参加培训的独立董事提出希望。他希望独立董事要坚持操守、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独立公正、审慎判断,不断学习、科学决策。他说,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的手不能乱举,对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不但不能举手,还应坚决反对,否则会被取消任职资格,甚至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吴定富还表示,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三年来,总体成效显着:基本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框架,逐步规范了独立董事产生的机制;基本理顺了独立董事工作的机制。保险业独立董事人数也已由2007年初的40人,发展到接近130人。
  不过,他同时也强调,目前,保险业还存在大股东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过度分红、违规担保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一些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机制尚未理顺。另外,当前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多,保险业风险来源进一步增加,这些都对独立董事有效履责提出了更高要求。独立董事要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独立判断、审慎表决,有效制衡大股东行为,防止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
  据悉,参加此次培训的有中、外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100多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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