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7日 03:0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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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如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专职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将予以免职。 《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程序、评价和薪酬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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