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7日 03:06 |
作者: |
郑名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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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毒瘤,一直侵蚀着市场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并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但收效却不明显。 对于内幕交易,我国法律已经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另外,《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应该说,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立法总体比较完善,从“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行政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追究其民事责任。再加上内部试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全面的规定。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严厉处罚,内幕交易行为仍是禁而不止,小道消息满天飞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笔者看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技术上也不存在任何困难。只要从交易记录入手,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聪明猎人的眼睛。只要加强监管,交易记录上显现出的蛛丝马迹,会让内幕交易行为无所遁形。 (作者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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