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7日 07:33 |
作者: |
张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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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创业板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除第3.3.15条第二款、第3.4.3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通知指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适用《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与此同时,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与主板证券相同,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按主板标准执行。 此外,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应当于创业板首批股票上市交易前做好相关技术系统调整及参数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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