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4日 04:12 |
作者: |
王瑞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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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王瑞霞 本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意见》提出,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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