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3日 04:46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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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日前下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中央行政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办法》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该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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