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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制度:新股定价市场化的开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1日 07:17 作者 万勇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21日证券时报第1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经过10余年的探索,2004年底新股定价首次引入询价制度,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询价制度的诞生彻底改变了过去由监管部门审批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也成了中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25年前飞乐音响股票的上市揭开了新中国股票发行史的序幕,虽然这是一次没有询价甚至没有招股说明书的发行,但在此后上市的万科、青岛啤酒、青岛海尔、济南轻骑等股票发行中,新股发行制度不断改革与完善。经过数次调整,2004年证监会正式启动新股定价方式的改革试点,试行新股询价制度。
  新股询价制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累积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并形成了发行人、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人通过路演、推介等沟通程序后,通过报价申购从而确定价格的机制。对于此次改革,证监会人士指出,询价制度实施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改革取得初步成功。
  “中国新股发行确实需要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帅晖回忆道,“询价制度实施后,发行人、询价对象、二级市场投资者三方的利益逐渐趋于平衡,新股发行制度更为完善。”
  帅晖是新中国的首批保荐代表人,从2000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其所主持的南京港IPO便是新股询价制度实施后招商证券保荐的首单项目。据其介绍,当时为了让南京港的发行定价更趋合理,招商证券研究中心对南京港做了独立的分析报告,并聘请了专门的机构对南京港项目进行独立审核。同时,为了让定价更贴近市场,招商证券向有询价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广泛发送邀请,询价机构也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询价制度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应该继续下去。”帅晖表示,“就投行而言,作为新股发行的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的原则,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让新股定价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
  (万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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