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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约束“一对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6日 03:47 作者 李允峰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16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专户“一对多”产品的募集目前已进入密集发行阶段,而上周已有多只产品迅速结束募集,“一对多”产品陆续入市指日可待。目前,已有19家公司的46只“一对多”产品获得证监会批准,从发行情况来看,2亿到4亿是目前基金“一对多”专户的主流规模。据此估算,近期将有90亿到180亿“一对多”资金增援股市。
  基金“一对多”是新鲜事物,更是值得众多富人期待的事物。但因其产品与公募基金是“一奶同胞”的血肉关系,如何避免基金公司在投资交易上相互照应,如何杜绝内幕交易,监管基金“一对多”关联交易的问题就成为不能回避的难题。笔者以为,约束基金“一对多”的行为,在监管制度上还需要向海外市场学习和借鉴,逐步完善规范基金“一对多”业务,这对基金行业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都是有益的。
  首先,要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定予以明确。今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曾正式通知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及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购买“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这种规定和规范措施是及时的,但同时也是存在实施难度的。不让基金从业人员购买“一对多”产品,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但即便是出台了规定,相关人员完全可以迂回实现,借助别人的姓名来购买“一对多”产品。而至于“一对多”产品购买的股票,围绕管理人因管理关系所产生的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会给外界对“一对多”产品的关联交易产生内幕交易的错觉。
  其次,需要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基金业最发达的美国,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法是相分离的,两者分别由《投资公司法》与《投资顾问法》规制,它们与《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管制法》等一系列联邦证券法和大量的判例法渊源以及证交会规则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基金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成立、注册登记、运行规则、信息披露以及禁止舞弊和欺诈行为等,力求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界定。我们国家基金行业和证券市场要谋求更大发展,应该借鉴别国的成熟经验,完善我们的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
  其三,对于当前基金行业存在的内幕交易以及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些涉嫌内幕交易的现象来说,要想有效约束和根除这些现象,迫切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诉讼救济制度。当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集体诉讼制度,这导致了内幕交易的监管上存在着薄弱环节,更使得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太低。在美国则鼓励投资者集体诉讼以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管,投资者提出集体诉讼轻而易举,且费用非常低廉。我们不妨在基金行业“一对多”产品中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约束和避免基金公司的内幕交易发生。
  最后,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同样是约束基金“一对多”产品内幕交易监管措施里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各国基金业监管中的一个重点,在“一对多”产品中,基金公司应该定期及时发布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比如基金在“一对多”运作中有无跟公众基金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等等。这些信息规范的发布,都是严格的监管制度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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