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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曝光不能取代刑事惩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4日 03:38 作者 张永琪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14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最高检制定新规,从9月1日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并规定相关记录不可删除或变更,以此威慑商业贿赂。
  防控和打击商业贿赂,重受贿轻行贿由来已久,其弊端日益明显。最高检这个规定应该是个突破。扩大信用晾晒的范围,以此防范、遏制贿赂犯罪,这显然还不够。尽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广泛应用,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程序会产生作用,有不良记录者会因查询范围的拓展和查询次数的增加而受到影响,但是,行贿不治罪已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扩大失信企业晾晒范围又有多大作用?
  晾晒行贿企业信用记录,只能伤及企业的皮毛。严惩企业行贿犯罪,才能伤其筋骨,使其元气大损。百次失信录入和查询,不敌一次严厉惩处。一次严厉惩处,足以产生百次录入和查询所不能产生的震慑力。
  对受贿与行贿惩处,理应一视同仁。《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然而现实情况是,犯下行贿罪受到刑法惩处的少之又少,不要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就连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也很少能见到,这无疑是对行贿犯罪的容忍和放纵。
  受贿与行贿本是孪生兄弟,对受贿犯罪的惩处,早已启动了极刑。贪官李真、马向东、王怀忠,成克杰、郑筱萸、胡长清,都是死在受贿绞刑之下。而迄今为止,还未听说有行贿犯罪被判以无期徒刑的。最高检应对行贿犯罪挥出重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也要对其科以重刑,包括无期徒刑。犯下行贿罪也需付出沉重代价,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才会增加新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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