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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标准划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0日 03:13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1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将根据客户高、中、低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继8月18日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今日又正式实施专门针对基金客户的《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颁布该《指引》旨在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划定风险存在的标准不一、分类杂乱、不具代表性等问题。
  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壮大和基金产品的普及,基金客户逐年增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今年二季度末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总账户数已达到17671.92万户。同时,由于基金产品的特点,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也面临挑战:一方面,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参考因素较少。由于外籍人士不能开立基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不存在现金交易、基金管理公司仅掌握客户认申购及赎回款项划入的账户名而难以了解客户资金来源、经济状况信息等因素,基金客户的地域、业务和交易等特征难以作为风险等级划分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基金产品多数依赖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大量客户信息的登记和识别在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如何保障这部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
  《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依据、范围、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基金公司可以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如委托代销机构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方式等。
  二是确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高、中、低三个层级。为提高可操作性,《指引》直接对各个等级应涵盖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高风险等级,特别提出了涵盖的具体标准,如一年内被基金公司报送可疑交易累计达到五次以上的客户即被列为高风险等级。
  三是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各等级客户的信息审核频率、方式和报送要求,明确了代销客户的信息审核职责。基金公司在初次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办理业务时,如通过身份识别发现客户属于高风险等级的,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客户为本机构的客户。
  四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报送要求,并对基金管理公司与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等级划分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落实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确与代销机构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等级划分职责,并要求于今年年底完成2007年8月1日以后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于2011年底前完成2007年8月1日以前开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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