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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称化肥经营准入门槛应高于其它商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0日 03:13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10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就《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进行答记者问。该负责人称,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据介绍,经营者要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必须要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发改委负责人称,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
  该负责人还称,决定要求,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据了解,十多年来,我国化肥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国内化肥供需总量实现基本平衡。但化肥流通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对从事化肥流通业务的主体仍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化肥经营和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发改委负责人称,为此,国务院决定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
  该负责人强调称,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决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应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努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维护正当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证明,有义务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有掺杂掺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改委负责人表示,通过明确化肥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以及建立相关制度约束,有助于规范化肥经营者行为,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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