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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完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9日 05:25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2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7月初开始实施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载了银行和外贸企业的高度期待。但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已50天有余,首批365家来自上海市和广东省参加试点的企业,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都十分有限。
  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总量不大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分析认为,对于一项全新的业务,企业、银行、管理部门都需要一段时间学习、磨合;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还在紧张的制定、修改当中;并且,目前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开展面本身就不大。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的初级阶段,实际开展人民币结算的企业数量较少,外商的积极性有待调动。因为在普遍外需不旺的经济背景下,境内出口企业很难拥有结算币种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外商持有的人民币规模较小,也限制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展开。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次人民币结算仅是针对港澳和东盟地区开展,而境内的试点地区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仍然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不匹配,导致了出口大户目前还不能采用人民币结算。
  不过,据介绍,围绕着试点实践中显现出的问题,各有关部门正在开始完善、细化相关工作。目前,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合作备忘录、系统联网等事项正在商谈中。
  特别针对众多企业关心的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介绍说,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并且,试点企业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
  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介绍说,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海关已对通关管理系统做了有针对性地修改,能够直接以人民币申报,可以简化报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并且,在此过程中企业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需要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降低通关成本。
  李波介绍,在完善和明确有关配套政策后,还将考虑扩大企业试点的范围,适当引入优秀中小企业参加;并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广东和上海以外其他省市,相应的也将扩大境外试点区域。
  进出口企业和业务经办银行普遍反映,使用人民币结算以规避风险的需求依然非常强烈。并且,人民币币值较为稳定,中国能够生产提供大量外商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从长远看,境外贸易伙伴对人民币结算的接受程度也会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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