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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适时扩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5日 07:37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2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昨日表示,目前企业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积极性非常高,除了广东和上海,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央行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他同时透露,人民币跨境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
  李波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各有关参与部门都在尽快熟悉操作过程。目前总体来看数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比如央行需要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当中。
  李波介绍说,央行正在争取早日实现与其他部委之间的信息共享,包括央行和海关总署、央行和税务总局正在商谈合作备忘录和系统联网等事项。在退税方面,税务总局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待这些工作完成后,相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李波解释称,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也就是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与此同时,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李波还同时介绍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风险管理情况,他表示,央行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减少不必要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管。
  李波认为,要想控制好风险,首先必须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目前试点企业的选择非常慎重,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来推荐试点企业,然后再由六个部委联合进行审核,这就从试点企业的选择上大大降低了风险。
  与此同时,央行还非常重视总量控制,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根据进展情况再考虑逐步扩大试点。另外,对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资金拆借等实行额度管理,以间接控制试点规模;重视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试点在贸易项下进行,防范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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