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22日 02: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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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证监会近日披露的四起违法违规案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近日通报了四类证券市场违法案件,说明在当前形势下继续强化这四类证券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很有必要。 案例一: 德棉股份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案 ———屡禁不绝的虚假陈述案 案况: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达4.35亿元。截至2008年5月28日,德棉集团占用资金全部归还。但对于这一情况,德棉股份迟至2008年6月才予以披露。同时,德棉股份不仅未做会计记录,亦未在2007年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而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还为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德棉股份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分别给予德棉股份时任董事长周庆春、时任总经理李会江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分别给予时任董事王加毅等12名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责令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并分别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毕建华、刘彦顺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德棉股份不及时披露资金被占用的事实,并在定期报告中刻意隐瞒,做了虚假记载,表明其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管理有重大漏洞,董事和相关管理人员诚信观念差。正源信和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却出具了存在瑕疵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一定程度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点评: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行为。《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制订了相当数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虚假陈述方面的罪种,如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等,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虚假陈述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达数百件。 同时,《证券法》第69条又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规定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亦先后制定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凡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因此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 从2002年以来,各地的中级法院受理了涉45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亿元,涉及股民近1万人,目前,95%的案件都得到顺利解决,这些案件涉及有管辖权或指定管辖的各地中级人民法院46家中的24家。其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和生态农业案等六大案,目前这些案件均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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