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5日 03:30 |
作者: |
文雨 |
| |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ST九发案的审理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重整程序中有关*ST九发的诉讼应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ST九发破产重整程序业已结束。由此,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一度困扰该案。 下周一,33位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将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ST九发案的审理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重整程序中有关*ST九发的诉讼应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ST九发破产重整程序业已结束。由此,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一度困扰该案。 与此同时,在立案一年来,*ST九发流通股股东股权让渡、定向增发计划、资产置换等诸多变数,令相关权益受损股东陷入无尽的等待和煎熬中。那么,*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案件的进程究竟如何?有关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如何解决?针对此,证券时报记者对代理此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律师进行了采访。 案件进程一波三折 证券时报记者:应该说,*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案件立案一年来,进展比较缓慢。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能否简单介绍下案件的进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好的。自2008年9月11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以来,33名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进程可谓一波三折。首先,*ST九发大股东破产。之后,*ST九发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2008年9月2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ST九发进行破产重整,并要求债权人在2008年10月28日前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已经立案的33名投资人和尚未立案的105名投资人将债权材料申报至ST*九发破产重整管理人处,申报债权总额为20952719.38元。然而,2008年11月4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却未将以上债权确认为有效债权。因此,投资人只有苦苦等待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再行索赔。在此期间,流通股股东股权让渡、定向增发计划、资产置换等诸多变数屡次让投资人陷入绝望的边缘。 管辖权争议阴云笼罩 证券时报记者:据了解,当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因青岛、烟台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ST九发证券民事赔偿管辖权存有争议,令案件一度陷入困境。能否介绍下当时的具体情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的。2009年5月31日,*ST九发破产重整管理人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提前终止管理人监督职责。6月2日,管理人收到烟台中院同意结束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当投资人满怀期待盼望重整程序结束后,证券民事赔偿审理程序理应启动之时,青岛、烟台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却因管辖权争议问题“犹抱琵琶半遮面”,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未作出任何书面通知或正面回答。 按捺不住焦急情绪的的广大投资人纷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提出质询。终于,2009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首批起诉的案件移送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烟台中院对于何时开庭审理仍然迟迟不予通知。 开庭消息喜忧参半 证券时报记者:从走势图看,在*ST九发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出现了急剧下跌。去年6月27日复牌后,*ST九发出现6个跌停板,相关投资者损失惨重,走上要求赔偿之路。不过,对于下周一的开庭,不少投资者还是心存疑虑。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其实,在各地投资人群情激奋之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铃声不断,向法院“讨说法”终于有了结果:烟台中院同意对第一批已经立案的33名投资人起诉*ST九发的案件定于2009年8月17日开庭审理。 但是,这个消息的确让广大投资人几家欢喜几家忧。首先,对于重整程序之前已立案的股民来说,法院终于为他们在维权的道路上打开一丝缝隙。然而,对于尚未立案的上百名投资人来讲,如何获得应有的赔偿却显得遥遥无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应当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重整程序中有关*ST九发的诉讼应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ST九发破产重整程序业已结束。该案是由两个法院同时审理,还是由一个法院审理,仍存在种种疑虑。 其次,即便是已经立案的33名股民,开庭审理的结果也充满变数。虽然2009年杭萧钢构、科龙电器等诸多上市公司在此类案件中表现出积极、务实的态度,然而*ST九发是否也能如此,却不得而知。 法治市场需个案检验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ST九发虚假陈述案件,能否对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提出合理化建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证券市场及证券立法的完善离不开一个个具体案例的检验。无论面对什么样的上市公司,在一个法治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利都应该得到有效的救济。然而,未立案的投资人久久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已经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法》立法宗旨沦为空谈。 对于经过重整的*ST九发来讲,个案的特性绝不应超越法律的框架而有所特殊。已经立案的33名股民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赔偿比例是否与投资损失相称?未经立案的上百名投资人是否能够顺利立案?法院间“踢皮球”的戏法是否能够停止上演?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在司法环节得到最终救济……这些,都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何去何从的一个侧面。已经立案的投资人,尚未立案的投资人,所有对证券市场法治有着期待的每一个投资人,对这一切都将拭目以待! ·案例回放· 2008年8月5日,*ST九发公告,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这两种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关于“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中,*ST九发给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的总额高达8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记账,票据到期付款时也未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它科目,直接导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虚假记载;另外,在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的“重大遗漏”违法行为中,*ST九发为其它公司提供数额高达2.9亿元的重大担保,既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与关联公司高达8.3亿元的关联资金往来,既未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公众对如此重大本应公开的信息无法获悉。 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ST九发的股票价格出现了大幅下挫。在2008年6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同时,相关媒体在同日公开报道关于*ST九发因“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信息披露违法”已接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消息,其对*ST九发的股票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从2008年6月27日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连续6个跌停板。短短几天,股价大幅下挫,跌幅达到30%,投资人损失惨重。(文 雨)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