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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4日 03:22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试点阶段其业务不涉及房地产、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四城市率先试点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预计年内将会有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订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耐用消费品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了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另外,银监会还特别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和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在监管方面,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对其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风险相对较高,所以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结合国际经验,银监会要求消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产总额的100%。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方法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在贷款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和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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