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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1日 02:53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意味着从去年1月1日起,上述三类企业的广告费用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在此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通知同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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