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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与中国邮政签署采购协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4日 03:26 作者 郑昱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04日证券时报第1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 昱
  本报讯 景兴纸业(002067)今日披露董事会公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将以山东、安徽、辽宁、天津、重庆5个省市为试点推广使用下属浙江景特彩包装有限公司研制的新型包装纸箱等产品。同时,中邮信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于中国邮政集团与景兴纸业下属北京景特彩商贸有限公司于8月3日签署了《新型邮件包装箱采购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采购协议涉及各类彩色纸箱、各类溃缩纸箱及其设备、各类PP合成纸封套、基于PP合成纸技术的衍生品且适合中国邮政使用的产品。优先采购条款方面,在市场同类竞争性产品尚未达到景兴纸业的技术标准之前,指定景兴纸业为其唯一供应商。如有同类竞争性产品达到景兴纸业技术标准,在三年的协议有效期内中邮实业也将优先采购景兴纸业产品。
  公告显示,中邮实业注册资本1094万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北京景特彩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景兴纸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持有其70%的股权。景兴纸业表示,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公司依托以覆膜彩印及冷胶粘合的创新技术所大力发展的下游包装事业取得一定的进展,公司研制新型纸箱的市场认可度正在逐步提高。
  景兴纸业称,由于该协议仅为公司与中邮实业进行产品供销合作的原则性协议,且协议规定公司提供的产品须经在中国邮政集团指定的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试点。试点结果将直接影响未来产品价格、质量技术标准等的确定以及协议的履行,因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试点期间也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中邮实业将按销售额的5%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费按月结算。中邮实业必须保护景兴纸业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协议有效期内,若景兴纸业一年内发生三次超时发货,或行为出现严重瑕疵而损害邮政形象和信誉时,中邮实业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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