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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力推寿险业结构调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3日 03:44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03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明确结构调整原则、丰富结构调整内涵、完善结构调整评价指标等方面加强指导,要求寿险业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结构调整。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尽快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要以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为发展核心,大力拓展健康、养老、三农等重点领域业务。
  《通知》强调要从产品、渠道、投资、费用政策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围绕结构调整的目标,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的保险需求。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平衡不同销售渠道发展。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要求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应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围绕目标不断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建立科学、统一、完整的结构调整成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从规模、保障、结构、品质四个方面构建完善结构调整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并定期评估和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最后特别强调,各公司正确处理好调结构和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推动结构调整,坚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要防止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既要防止因调整力度过大过急,出现现金流、业务大起大落等风险,又要防止片面性、简单化,形成行业某类业务过于集中等问题和风险,确保寿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就通知的下发,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08年8月中国保监会提出结构调整以来,整个寿险业的结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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