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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京开庭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5日 04:12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25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日前,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国内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但法庭并未当场宣判。
  据了解,福建厦门投资者陈先生在购买大唐电信股票后发生亏损,并发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别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两方面的影响后,因此,他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大唐电信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7651.70元。该两案2009年5月25日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2009年6月10日,原告陈先生追加了诉讼请求,诉请额为673726.11元。2009年6月25日上午,陈先生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7月22日下午,陈先生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双方出庭人员分别为双方的代理律师,原告方为上海的宋一欣律师,被告方为北京的丁光海律师。
  庭审前,双方律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方提供8份证据,以证明原告存在投资损失、被告存在内幕交易,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提供了5份证据,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误操作的结果。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围绕着下列问题展开辩论: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误操作,本案的适用法律,以及原告损失的计算。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被告律师认为被告的内幕交易是误操作,他认为不是,因为这一问题已经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了。本案的适用法律是《证券法》相关条文、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另外,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的损失是自己或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而且陈先生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与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损失计算上有重合。宋一欣律师则认为,两者计算上不重合,而本身是二个案由,损失计算应当有法院掌握和认定,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欺诈案件“推定信赖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宣布何时作出判决。(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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