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4日 08:56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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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 外汇局在《通知》中要求,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 《通知》称,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贾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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