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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税收优惠悄然破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08:55 作者 桂衍民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14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宜昌证券经纪人按收入60%征个税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备受业内关注的证券经纪人税收优惠问题终于迎来一丝破冰的曙光。湖北省宜昌市地税局日前发布通知称,该局计征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经纪业务收入的60%作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税法规定计征”。
  宜昌市地税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取得的经纪业务收入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09〕53号)中表示,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其业务成本不易确定,经宜昌市地税局研究决定:证券经纪人自证券公司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其经纪业务收入的60%作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份以“政策解读”方式公开发布的通知规定,证券经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可按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执行。同时,通知还规定,证券经纪人符合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在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后,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宜昌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出台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证券经纪人从事的工作属于个体性业务,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底薪,如果按劳动报酬全额征税的话税负明显过重。为此,该局在参考了国内保险经纪人相关征税标准下,也采取了类似扣除“展业成本”的模式,对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了一定的优惠。
  上述解释也得到了中介机构的认可。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王建新对此就表示,宜昌市税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的上述规定,其实是将证券经纪人与个人区分开来,将证券经纪人当个体户对待,以便鼓励证券经纪人进行创业。王建新表示,证券经纪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其收入如果完全按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话,不能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从业的积极性,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是很有利。“国内保险经纪人早就按照其收入的60%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是扣除他们的展业成本后计征,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性质其实都一样,应该有一样的标准。”他说。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层一直在研究证券经纪人税收优惠问题,为此在前一段时间也特意征询过一些券商的意见,有关人士还曾亲临深圳等地进行过调研,甚至还会同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专门研讨过该问题。当时监管层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年底会有最终的结果。“这次宜昌市出台该政策,应该是监管层授权率先进行的试点,后续肯定会逐步扩大。”
  宜昌市出台的该政策受到了证券经纪人的热烈欢迎,也产生了极大的反应。不少证券经纪人纷纷询问何时在全国普及该政策。一位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券商负责人表示,证券经纪人由于没有底薪、工作压力也很大,收入完全按个人所得计征明显过高。该人士表示,宜昌市证券经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经纪人行业是一个重大利好,不仅是对证券经纪人法定地位的认定,也是对证券经纪人工作的一个肯定和鼓励,将大大调动经纪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引导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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