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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前总裁案再开庭身份成焦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7日 02:51 作者 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07日证券时报第1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由于案情复杂,时隔近一个月,原交大昂立(600530)总裁兰先德等3名高管涉嫌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案昨日在上海市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关于兰先德的主体身份确认问题再度成为争论焦点。在昨日下午的法庭质证中,公诉方总共提出12份书证,证明兰先德主体身份应为“国有事业单位派驻企业的国家公务人员”,其中包括兰先德曾填写过的国家干部履历表,交大教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分别用于证明兰先德的主体身份为“国家公务人员”,及证明起诉书中提到的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
  兰先德当庭对其中大部分书证提出异议,其辩护律师认为,尽管书证可以证明兰的人事编制仍在交大,但无法证明兰是由交大派往昂立的“国家公务人员”。据透露,兰先德辩护方至少将提供6份书证证明兰先德的个人主体身份应当是留职停薪人员,故不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辩方律师表示,在今日(7月7日)的辩方质证阶段,他们将提供这些重要证据。
  此前,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表明,对兰先德的三项指控全部与他借开发房地产,伙同其他两名高管叶文良、范小兵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有关,2006年至2007年,朱敏以分红和借款的名义支付了2568万元给兰先德等三人。
  究竟是挪用公款还是正常借款,控辩双方在质证时相持不下。范小兵在庭上称,公诉机关指控她和兰先德共同受贿,实际是两人通过共同向捷捷公司增资,占有其一半股份后获得的分红。而对被指控的挪用昂立下属公司诺德公司公款,则是公司的资本运作,属于正当借款。其辩方律师认为,范小兵作为交大昂立分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和诺德公司的总裁,其完全有权个人决定诺德公司的对外投资问题。且从实际情况上看,5500万元在一年期间带给诺德公司10%的高额回报,且该回报均正常进入诺德公司。
  此外,针对兰先德及辩方律师声称交大昂立放弃对茸北房产增资扩股的权力是遵循《备忘录》的约定,并非兰先德存心故意不让交大昂立增资。而检方则在宣读证人证词时指出,双方在签署收购协议时并未同时签署该《备忘录》,而是之后在兰先德的授意下与转让方补签了《备忘录》的相关内容,从而造成了交大昂立对茸北房产的持股比例缩水的事实。
  至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进行。据了解,庭审将持续至7月8日下午。休庭期间,参加旁听的交大昂立公司代表向记者表示,为了剥离这一案件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潜在影响,交大昂立在2008年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319.83万元。如果兰先德等人罪状成立,则减值准备的转回金额可能会高达数千万元,但这还将取决于下一步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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