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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细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4日 02:14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0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有关事项。
  细则规定,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央行将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账户融资的限额方面,细则明确要求,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央行要求,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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