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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股票引发的两起证券欺诈案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6日 02:28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06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一股民同时提起对大唐电信虚假陈述、原公司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一只股票引发的两起证券欺诈案
  证券时报记者文雨
  目前,上述两案分别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这是目前已知,首个由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不仅如此,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也是目前已知的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第一起为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天山股份陈建良案。
  对于投资者普遍关心,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问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大唐电信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因公司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5月26日。
  他指出,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8月21日,即大唐电信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大唐电信投资者,为2007年8月21日前买入该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
  另外,对于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的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他指出,凡因潘海深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3月20日。在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投资者必须在潘海深内幕交易期间受到内幕交易行为影响,即有买入股票并持有行为,且存在损失的,方可起诉。即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7年4月16日前至该日,买入或持有大唐电信股票,并存在损失。
  有投资者询问,对于上述两起起诉,他们应该准备哪些诉讼材料,宋一欣律师表示,“本人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愿意接受相关的大唐电信投资者提出诉讼委托代理,并向广大投资者征集权益受损者,同时接受委托并提起对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维护合法权益。”他指出,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大唐电信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友情提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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